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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政府:煤矿事故死亡50人以上市长将被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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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9 09: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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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原网讯(记者 裴蕾 实习生 施杨)昨日,记者获悉,我省政府正式印发了《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一系列细化规定为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设定标准,一旦出现事故将按规定先行问责。

  根据规定,今后,煤矿发生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本数,下同)事故的,将立即停产(停工)整顿。省属煤炭企业所属矿井由省政府组织验收,其他煤矿由省辖市政府组织验收。

  《意见》还规定,年生产能力15万吨煤矿发生一次死亡3~9人较大事故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大事故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由省辖市政府负责组织关闭,该矿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煤矿矿长。

  煤矿即使没有发生事故,但存在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证照不全擅自组织生产,被责令停产停工整顿期间擅自组织生产、超层越界开采、强令工人冒险作业,对煤矿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及时督促整改等12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行为时,同样将对煤炭企业及其所属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先行免职,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50人以上 特别重大事故

  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对省辖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集团公司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免职,集团公司董事长停职检查。

  30~49人 特别重大事故

  或一年内发生两起较大事故

  县(市、区)长、分管副县(市、区)长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县(市、区)政府和省辖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集团公司总经理、分管负责人停职检查,对集团公司董事长诫勉谈话

  10~29人 重大事故

  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负有责任的乡镇长、分管副乡镇长免职;责令县(市、区)长和分管副县(市、区)长写出书面检查。

  集团公司专业化公司(区域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免职,责令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分管负责人写出书面检查。

  3~9人 较大事故

  1~2人 一般事故

  矿长、分管副矿长免职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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