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布新帖

汝州网社区版主申请管理规定 v0.01

2883 0
发表于 2010-9-25 07: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注册会员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汝州网社区基本法》,为规范社区版主(含版主、见习,以下相同)的申请和审批流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下列任职条件及注意事项的汝粉,均可申请汝州网社区各版块的版主。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汝州网社区各版块。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汝粉名称符合《社区基本法》中的ID管理规定。
  第五条 注册时间满3个月并累计在线时间不小于100小时。(初期阶段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六条 自愿、义务地为社区其他用户服务。
  第七条 具有充足的上网时间来确保版务处理工作。
  第八条 具有良好的素质及品德修养,工作态度认真。
  第九条 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协作精神。
  第十条 具有一定的社区管理经验,熟悉拟申请管理版块并能文明、积极参与该版块活动至少一个月以上(根据发帖及回帖时间判定;新开版块1个月内不受此条款限制)。
  第十一条 在拟申请管理版块内发表但不包括空洞、无实质性灌水及已被隐藏的原创帖累计5篇以上(新开版块1个月内不受此条款限制;专业咨询、求助性强的版块,可以解答回复的活跃程度来判定并替代该条限制)。
  第十二条 自愿接受社区及其他汝粉的监督,遵守社区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社区统一管理,自觉维护社区形象。
  第十三条 社区行为表现良好(半年内不存在因违规而被社区全面封杀、注销、撤职或拟申请的版块封杀累计7天以上等不良记录)。

  第三章 申请流程
  第十四条 申请版主须认真填写申请格式并以“申请(版块名称)版主”为标题在版主申请专帖回复提交,但申请前须先阅读社区相关规则且还注意以下事项:
  (一)每个版块的版主人数保持在7人(含)以内。
  (二)每一位汝粉(含使用其他账号)最多仅允许同时担任两个版块(含子版块)的版主,但不能同时担任两个版块的首席版主。
  (三)因违反社区相关规则而被撤职(含任期内考核不合格被撤职)的汝粉(含使用其他账号),自即被撤职之日起3个月内不再具备担任社区版主资格。
  (四)因个人原因辞职(含任期满自动离职)的汝粉(含使用其他账号),自社区批准辞职之日起1个月内不具备其原所管理版块的版主任职资格。
  (五)因除申请格式无效以外任何原因未通过版主申请的汝粉,在1个月内不接受其对相同版块的申请。
  (六)若拟申请管理版块的版主名额已满,其他汝粉所提交的版主申请均视为无效申请。

  第四章 审批流程
  第十五条 见习审批:
  (一)版主申请采取汝粉个人在版主申请专帖按格式回复提交的申报制度,初聘为见习,试用期一个月。
  (二)汝粉提交版主申请后,由社区站务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为“社区”)进行资格审核、内部评议、公示等评审工作。并根据评审结果在申请回帖中以评分的形式标注“未通过”、“见习期”或“已通过”。
  第十六条 任前公示:
  (一)“任前公示”目的在于通过社区其他汝粉对拟聘版主人选的任职条件、注意事项和审批流程进行再评审。若公示期间对该汝粉的任职条件、注意事项和审批流程存在异议的,社区任何汝粉均有权在公示帖里回复或以站内短信形式向相关管理员提出。
  (二)凡经公示通过的版主人选,由社区授予管理权限的同时,须将申请帖标题上的原标签改为“已通过”。
  (三)凡在公示期内,发现拟聘的版主人选存在不符合条件的,由社区指派专员在该汝粉的申请回帖内注明意见的同时,须在申请回帖中以评分的形式标注“未通过”。
  (四)凡在公示期内,未有其他汝粉对拟聘版主人选的公示事项提出异议的,一经社区发布任命公告后,社区不再受理其他汝粉对该汝粉的一切任前质疑。
  (五)新开版块,在一个月内审批版主,经社区版主审核专员审核通过并社区按内部流程评议通过的,无须进行任前公示,由社区直接聘任为见习版主。
  第十七条 原任正式版主辞职时间超过1个月后,可申请恢复版主职务。汝州网根据社区建设发展需要批准申请后可直接恢复原有版主职务,不再重新见习。
  第十八条 已经批准新上任的汝粉,经社区复查发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注意事项条款及审批流程的,社区将撤消对该汝粉的任命,并根据环节错误追究社区版主审核专员等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申请社区版主通过后,申请人须根据社区要求提供个人真实资料(包括真实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并以邮件的方式发送至。
  第二十条 申请人须确保个人资料的真实性,一经发现资料不属实者,版主审批将不予通过,已通过的将取消其版主资格,并由申请人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的版权归汝州网社区所有,同时负有解释权和进一步完善的权利。

  汝州网社区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Copyright © 2001-2024 汝州网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豫ICP备2023033624-3
关灯 快速发帖
扫一扫添加微信客服
返回顶部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