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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2011】1号

2011-10-10 08:51| 发布者: 汝汝| 查看: 235| 评论: 0

摘要: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2011】1号 为防止大气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汝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禁烧农作物秸秆的通告【2011】1号

       为防止大气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原国家环保总局、农业部等6部门联合下发的《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环发【1999】9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实施农作物秸秆禁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焚烧农作物秸秆污染大气环境,诱发呼吸道疾病,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焚烧农作物秸秆易引发火灾,破坏公共安全,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广大干部群众要充分认识禁烧农作物秸秆的重要意义,自觉做到不焚烧农作物秸秆。

       二、在汝州市辖区内任何人不得在田间地头焚烧农作物秸秆;不得在易引起农作物秸秆燃烧的地方,未经允许使用明火;不得在高速沿线附近、国道、省道、县乡道路及田间地头、路边沟渠堆放农作物秸秆;不得在行道树下、苗圃、林地附近等易引发火灾的地方堆放农作物秸秆。

       三、凡在田间地头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处200元以下罚款;在易引起火灾(大面积焚烧农作物秸秆)的田间地头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引起火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烧死烧伤树木的,由林业部门按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责令当事人补种被损毁株树1倍以上、3倍以下的树木,并处被损毁树木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农作物秸秆是宝贵的可再生资源,鼓励和支持群众开展机械化秸秆还田、秸秆饲料开发、秸秆气化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

       五、“三夏”期间,机收小麦割茬必须控制在15厘米以内,必须带秸秆粉碎还田机才能进田作业。

       六、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农作物秸秆禁烧及综合利用工作力度,坚决制止焚烧农作物秸秆行为。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坚决打击秸秆焚烧行为,对故意焚烧秸秆的,坚决依法予以拘留、罚款。坚决遏制秸秆焚烧现象,对焚烧行为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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