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商报记者 郭富收 通讯员 徐磊 侯凯耀 以后,再到旅游景区玩漂流项目,如果出现人身损伤等问题,不再没地方投诉了,这事儿归体育部门管;游客上船游玩如果不穿好救生衣,游船“老板”可以不开船。昨日,记者获悉,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的我省第一部水路交通管理法规——《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水路现状 省内运河 可直通长三角地区 省交通运输厅航务局局长张克亚介绍,目前,我省境内共有河流493条,分属长江、淮河、黄河、海河四大水系,河道总里程26245公里,其中现通航里程1439公里;有各类水库2400多座,现有港口码头泊位49个。 截至2010年底,省内开展水上运输业务的库区(水域)已发展到141座(处),形成规模的库区(水域)已达45座(处)。 其中,库区年客运量已达100多万人次,渡口年渡运量在2000万人次以上;全省各类运输企业达130家,全省各类船员三四万人,从业人员10万人。 “我省有5条河流列入交通运输部重点工程,沙颍河周口以下、淮河信阳望岗以下实现了通江达海,打通了河南连接华东乃至长三角等发达地区的水运门户。”张克亚介绍。 立法背景 水上项目 安全管理责任划分不清 “目前,我省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和船舶安全管理责任仍不明确,不清晰,而且,非营运船舶非法载客现象时有发生。”张克亚说,比如水上漂流项目等。 不仅如此,现有的法律、法规与我省水路交通发展新形势不适应。“国家已颁布出台的法律和水路交通法规、规章,其立法着眼点主要是偏重沿海和水网地区,与我省实际存在较大的差异和距离,法律法规的规定难以操作到位。”张克亚分析。 张克亚说,另一大因素是,现行的水路交通法律、行政法规多数为上世纪80年代计划经济或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制定的,其确立的法律规范部分已不适应客观实际。 “因此,我省水路交通法律法规或规章缺失、不健全,地方法规未对上位法作出补充。”张克亚说,这种情况下我省需要出台《办法》。 社会热点 浮桥问题有“娘家”管了 现状:对于浮桥这种运输形式,我省一直未有明确界定,在管理上没有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一直处于多头管理和无序管理的状态。 解读:省安委会曾出台《河南省浮桥安全管理办法》,但也只涉及安全管理问题,其他问题没得到解决。 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办法》明确,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航水域运输船舶、渡口载客船舶、浮桥、水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漂流”活动出意外有地方投诉了 现状:漂流是我省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兴的水上运动项目。但是,一直以来,漂流处于多头管理、无序管理的状态。而且,因漂流出现的人身损伤的投诉不断。 解读:我省已把漂流列为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办法》第三十条明确:“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体育运动船艇、漂流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也就是说,漂流能不能搞、合不合格,由体育部门说了算,“漂流”活动出现人身损伤有地方投诉了。 游客不穿救生衣,老板可不开船 现状:张克亚说,目前,在水库等旅游景区内坐船游玩时,一些乘客、船员安全意识不强,认为穿戴救生衣太麻烦,特别是夏天更不愿意穿。目前,对未穿戴救生衣的行为,尚未设定处罚。 解读:根据《办法》,乘客乘坐船舶、工作人员进行水上作业时,应穿戴救生衣。 张克亚说,实践中,将规划全省所有旅游船、渡船必须按照乘客定额100%标准配足救生衣,乘客上船必须100%穿好救生衣。“旅游船船员应指导、监督乘客正确穿戴救生衣。”张克亚说,否则可以不开船。 法律责任 非客运船舶载人可处罚1万元 如果超载运输货物、旅客,或者违反国家规定运输禁运、限运的货物,交通运输执法人员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纠正违法行为,对船舶经营人或所有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如果夜航或者在浓雾、暴雨、大风等达不到适航条件下航行;非客运船舶载客的;不具备驾驶资格的人员驾驶船舶,除了强制纠正违法行为以外,最高还可以处1万元的罚款。 |